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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座談(同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判決公開與遮蔽規定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1項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特殊情況除外。

依據法院組織法83條2項:公開裁判書時,需遮蔽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個人資料。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不得揭露被害人的個人身分資訊。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43條:營業秘密不得公開。
  •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1條第2項:人口販運案件中,被害人的個人資訊不得公開。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不得公開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 證人保護法第11條第1項:對於需要保密身分的證人,其個人資料應予以保護。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之1:媒體不得報導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分資訊。

依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應保密事項》規定,以下情況不公開:

  • 可能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案件。
  • 法律規定不得公開的審理程序或裁判書。
  • 少年案件、家事案件、兒童事件、性侵案件。

依據《各審裁判書不上傳資料表》規定,以下情況不上傳:

  • 涉及國家機密案件。
  • 涉及保全證據或民事執行程序的保密性。
  • 涉及營業秘密的,須遮蔽後60日再上傳。
  • 涉及毒品案件(自民國88年8月起)
  • 涉及偵查不公開的案件。

起訴書公開與遮蔽規定

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依照《檢察機關書類公開應行注意事項》,所載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遮隱。

  •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二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二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四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十一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個人資料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檢舉人、證人、告發人、通報人或報告人之姓名、個人資料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依法律規定應予保密。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揭露兒童、少年之姓名、個人資料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 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揭露或應秘密之事項。

依照《檢察機關書類公開應行注意事項》,起訴書不予公開。

  • 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其他依法不得公開之情事。
  • 裁判書未公開(參照判決公開與遮蔽規定)。